(10)擅自并網增容或者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
(11)損壞或者擅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12)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公眾供熱的行為或其它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2、違章用熱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1)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將自由供熱設施與集中供熱管網連接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補繳管網建設費,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fā)現(xiàn)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2)擅自在用熱系統(tǒng)上安裝放水設施或增加用熱面積,責令限期拆除,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fā)現(xiàn)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